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8-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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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吳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慶祥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梅花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
,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11月28日,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茲相對人吳慶祥於113年12月3日邀同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高梅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
,分期總金額為11,535,000元。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吳慶祥
、債務人永寶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於113年12月3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2,000,000元,到期日為1
14年4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
,尚積欠10,571,000元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吳慶祥、債務人永寶利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高梅花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麻園庄 723 5685.3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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