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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之執行(2025-12-09)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9 案號:司執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周鉑駿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鍾文瑞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吳友議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
    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於
    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
    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4年10月23日(發文
    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件
    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之存款價值
    甚微,無清算實益,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附表編號2之
    保險醫療理賠金,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以代變價為處分
    方法,應屬適當,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內容/ 價值(新台幣) 備註 1 斗南郵局存款 62元 價值甚微,無清算實益 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醫療理賠金 16,237元 債務人已提出等值現金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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