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V 清償債務(2026-04-07)
一般民事糾紛
ULDV
2026-04-07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83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務 人 韋陸美香
債 務 人 韋棟粱(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韋陸美香於第三人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查詢保險
等資料云云。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有於上開第三人公司
設有存款帳戶或有存款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嗣經本院合法
通知其補正,迄未提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則債權人之
聲請,實際上與未查報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相同,自難認
債權人已盡協力之義務。是上開標的不予執行,並將其餘聲
請執行之標的,移送管轄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