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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4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翁明賢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翁明賢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退個人專戶退休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
    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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