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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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9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楊敏華
債 務 人 許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云云。惟該上開第三人所在地位於台
北市大安區,則應由該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
之法院管轄。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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