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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729號
債  權  人  林珍玫  
債  務  人  許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
    人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之保
    險契約強制執行,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存款及集保資
    料後強制執行,惟第三人國泰人壽、新光人壽。南山人壽、
    富邦人壽之公司所在地分別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正
    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均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之管轄範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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