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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0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周民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等資料,並聲請於
    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嘉義縣,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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