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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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0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佑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
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債權人持本院108年度司執字1405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
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云云。是依強制執行
法第28條之2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部分之規定,應再補徵收
執行費用1,6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通知債權人於
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11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迄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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