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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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0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林艾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強
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
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5552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具狀聲請本件強制執行。然,上開執行名義所
依據之原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債務人所
簽發本票之「本票債權」。是,上開債權於債權人提出本票
原本於法院後,即得據以之為強制執行。惟未據債權人提出
上開執行名義所載之本票。嗣本院分別於114年6月4日、114
年7月16日請聲請人即本件債權人提出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
本票。然聲請人經合法通知,迄未補正,有送達回執聯附卷
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與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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