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12-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0 案號:司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2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榮華間假扣押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
    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
    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者,雖不以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
    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
    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但必以合於該條項所定「有日後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始足稱之。又債權
    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
    證據釋明之,兩者缺一不可,且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
    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倘債權
    人不能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存在,即無就金錢之請求保全強制
    執行之必要,尚不能因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認足補釋明
    之欠缺,而為假扣押。另所謂釋明,乃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
    據,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故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
    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如當事
    人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
    之必要。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向其請領信用卡使用,至民國114年1
    1月15日止共消費記帳198,520元未依約清償,經電話及信函
    多次聯絡繳納,債務人仍未清償,設不予假扣押而任由其處
    分財產,日後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債權人願
    供擔保,以補假扣押請求及原因釋明之不足,請准裁定就債
    務人之財產於198,52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清償消費款,業據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催收紀錄等,可認已釋明假扣
    押之請求。就假扣押之原因,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經催告未
    前來處理,惟此僅釋明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債權人復未提
    出其他證據資料以釋明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
    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
    之情形,經本院於114年12月11日通知債權人補正釋明,有
    何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假扣押原因,其僅補
    正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說明除在本行
    有呆帳外,在其他銀行亦有逾期紀錄,顯見債務人現存之既
    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之情形
    等語,是依債權人所提事證,尚難使本院就債務人有脫產之
    虞形成薄弱之心證,提供債務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亦無抵押
    債設定或其他禁止處分命令,債務人顯非無資力,債權人就
    假扣押原因,顯未盡釋明之責。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
    之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