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假扣押(2025-08-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7
案號:司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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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字第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
債 務 人 郭明田
債 務 人 郭王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柒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
第7期登錄公債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
幣貳拾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或等值
之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
或撤銷假扣押。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事實,依其提出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
款契約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
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催告通知函暨郵件收
件回執、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民事裁定等,就請求之原因,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
二、債權人就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雖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
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不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錄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註:辦理提供擔保時,因本院代理國庫為華南銀行虎尾分行,如
非以現金提存,請勿持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辦理。又聲
請提存時,應提出:㈠假扣押聲請狀繕本。㈡假扣押裁定正
本、影本。㈢提存人身分證影本。㈣受任人身分證影本。㈤
如為公司需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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