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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08-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6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黃信允 彰化商業銀行西螺分行 114年7月25日 1,308,000元 FR760302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站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
       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
      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
      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註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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