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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劉家茹  
債  務  人  李春敏即郭江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江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75元
    ,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
    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30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按年息0.
    681%計算之違約金,自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362%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江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633,340元,及自114年5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81%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
    6月30日起至114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0.681%計算之違約金
    ,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62%計算之違
    約金。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江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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