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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0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吳映璇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
    於114年11月4日發生送達異議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異議人至114年11月26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
    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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