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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M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UL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琬婷

                    籍設雲林縣○○市鎮○里00鄰○○路00號(雲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
),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琬婷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
85號如附表所示之檔案,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琬婷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
    過失傷害案件,請求付與路口監視器影像及行車紀錄器影像
    ,希望可以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進行調解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
    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由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案件審理。被告因
    前述訴訟上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85
    號卷宗內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現場監視器畫面之錄影檔案,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
    ,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於繳納相關費用後,應
    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檔案。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
    所示之檔案,應限於本案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且為免
    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將
    依法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復依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5項之規定,亦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另聲請人雖聲請付與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然卷內未有行車
    紀錄器相關影像檔案或照片截圖,司法警察移送時也載明無
    相關行車紀錄器影像(見偵卷第9頁),檢察官亦未於起訴
    書中提出行車紀錄器作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證據,故
    無從付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錄影檔案 1 檔案名稱「監視器」 (置於偵卷內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錄音光碟存放袋光碟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