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UL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漢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5年度執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漢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漢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
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
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
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則得易
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
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業已提
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5年3月18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
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自得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
犯為轉讓禁藥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及施用毒品罪
,其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不盡相同,考量其責任非難之
重複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
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
為整體非難評價,暨發函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
,經受刑人表示意見後回覆本院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雖係得
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
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張漢景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9月8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5日凌晨0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576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76號 114年度易字第926號 判 決 日 114年6月11日 114年9月2日 114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苗簡字第576號 114年度交簡字第576號 114年度易字第926號 確 定 日 114年7月15日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7日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2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76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46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0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2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926號 判 決 日 114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926號 確 定 日 115年1月7日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6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