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M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ULDM
2026-06-10
案號:交簡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恩瑀
被 告 陳志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
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
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
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
,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
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須待該案件經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
訴訟。是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始為合法。
二、經查,被告陳志維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業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度交簡字第57號判決在
案,有115年度交簡字第57號判決在卷可佐。茲原告劉恩瑀
於115年5月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
是原告既係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裁判終結後,尚未提起上
訴而繫屬於第二審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
,其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本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此僅係
程序判決,不生實體效力,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