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洗錢防制法(2026-04-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30 案號:金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庭宏


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林芷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
軍偵字第32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軍偵字第44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庭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庭宏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現今詐欺犯罪猖獗、
    詐欺手法多變,其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
    供他人使用,極易遭他人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
    可能供作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之用,竟因亟需貸
    款,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3年12月16日前某日,依真實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指示,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
    提款卡,以超商交貨便方式,寄送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再以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而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詐欺取
    財及洗錢。嗣該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
    ,亦無證據證明成員有3人以上)取得合庫帳戶、中信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余
    芊慧、劉宜承、陳淑芬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
    別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
    額分別轉帳至合庫帳戶、中信帳戶內,旋遭提領提領一空,
    劉庭宏即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並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
二、程序部分:
  被告劉庭宏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
    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9、110、157、159、164頁),並有告訴人余芊慧、劉宜承、陳淑芬於警詢之指訴(見軍偵32號卷第23至25頁、第27至29頁、軍偵44號卷第23至30頁)、中信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軍偵32號卷第31至34頁)、合庫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軍偵44號卷第35至37頁)、告訴人余芊慧、劉宜承、陳淑芬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軍偵32號卷第53至71頁、第85、95頁、軍偵44號卷第65、87頁)及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各1份(見軍偵32號卷第107至111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
    供合庫帳戶、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尚不能與實施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行為等同視之,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
    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其乃基於幫助之
    犯意,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被告屬幫助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告訴人余芊慧、陳淑芬數次匯
    款至合庫帳戶、中信帳戶,乃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單一詐欺取
    財之犯意,分別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對告訴人余芊慧、陳淑芬
    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為上開匯款行為,各詐欺
    行為獨立性薄弱,被害法益又屬單一,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以一提供合庫帳戶、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
    ,幫助詐欺集團對告訴人余芊慧、劉宜承、陳淑芬詐取財物
    及洗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㈣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44號移送併辦部分,核
    與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身雖未實際參與詐欺
    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之犯行,但其明知現行社會
    詐騙風氣盛行,常以各種方式徵求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供作詐
    騙匯款之用,竟甘冒上開風險貿然交付合庫帳戶、中信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助長社會詐騙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
    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
    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議;惟審酌其於本院審理時終
    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與告訴人陳淑芬達成和解,嗣未
    能依約履行,有本院調解筆錄、告訴人陳淑芬之刑事陳述意
    見狀附卷可查;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
    第164、165頁)暨告訴人3人所受損害金額共為新臺幣156萬
    8,000元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本件查無證據認定被告所為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有何獲取
    不法利得,故無庸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
    酌該條項之修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
    ,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
    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查依本件卷證所
    示,被告非實際提款或得款之人,亦未有支配或處分該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縱對被告宣告沒收、追徵,亦不具阻
    斷金流之效果,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宗菁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
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民國) 轉帳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余芊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0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玲」向余芊慧佯稱:加入唯品會(http://twweishang.top)會員並儲值,可購買商品轉取利潤等語,致余芊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4日下午3時44分許 1萬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24日下午3時46分許 5萬元  2 劉宜承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昇華」、「黃雨萌」向劉宜承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並儲值,操作虛擬貨幣期貨國際市場,保證獲利等語,致劉宜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24日下午4時51分許 5萬元  3 陳淑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芸熙」向陳淑芬佯稱:下載合佳投資軟體,加入會員並儲值,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陳淑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分許 49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許 48萬元     113年12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許 48萬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