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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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29
案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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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彬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8、
163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彬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鄧彬宏已預見行動電話門號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
以本人使用為原則,若交付予他人使用,極易被利用為財產
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他人以其門號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未必故意(無證據證明有幫助
加重詐欺之未必故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偉
」(臉書暱稱「WangGuowei」)之指示,於民國113年3月12
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之台灣大哥大文心興安
門市,以自己名義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等4個行動電話門號(下
稱本案門號),再將本案門號提供予「小偉」,「小偉」所
屬詐騙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因而得以使用本案門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附
表一所示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
金額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內。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鄧彬宏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被告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
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
31頁),並有附表二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交付本案門號之一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取
各被害人之財物,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以一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犯詐欺取財罪,考量其情節較諸正犯
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自己申辦的本案門
號予本案詐欺集團之某成員作詐欺取財工具,助長詐欺取財
犯罪,增加政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誠屬不該
。且本案被害人遭到詐騙之金額甚鉅,犯罪所生損害不輕。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已見悔
意之犯後態度。另參以被告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之素行量刑亦應考慮。並考量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無證據足證被告因本案犯行確實獲取任何報酬或不法利
得,故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楊旻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5日15時52分許起,假冒中油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及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楊旻靜佯稱:中油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楊旻靜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6月25日17時20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7時24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17時26分許 ④113年6月25日17時28分許 ⑤113年6月25日17時31分許 ①1萬9,556元 ②1萬6,287元 ③1萬0,873元 ④1萬2,981元 ⑤1萬1,09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5日18時16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18時18分許 ③113年6月25日18時20分許 ④113年6月25日18時36分許 ⑤113年6月25日18時38分許 ①1萬9,391元 ②1萬8,035元 ③6,471元 ④9,787元 ⑤2,21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嚴紫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5日20時47分許,假冒中油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及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嚴紫恬佯稱:中油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信用卡資料外洩,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嚴紫恬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6月25日21時57分許 ②113年6月25日22時6分許 ①2,987元 ②1,07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汪國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6日17時30分許起,假冒中油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非本案門號)及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汪國偉佯稱:中油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汪國偉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113年6月26日20時13分許 1萬0,197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雅香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6日17時30分許,假冒中油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及假冒台新銀行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陳雅香佯稱:中油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雅香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6月26日18時56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18時58分許 ③113年6月26日19時0分許 ①9,989元 ②5,991元 ③1,99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鄭雅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6日17時48分許起,假冒中油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非本案門號)及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向鄭雅文佯稱:中油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信用卡遭盜刷,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雅文陷於錯誤而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6月26日20時0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20時1分許 ③113年6月26日20時35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4萬9,989元 ③9,992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7日0時38分許 ②113年6月27日0時40分許 ③113年6月27日0時42分許 ④113年6月27日0時43分許 ⑤113年6月27日0時44分許 ⑥113年6月27日0時45分許 ①9萬9,988元 ②5萬6,997元 ③4萬9,992元 ④4萬9,993元 ⑤4萬9,994元 ⑥4萬9,99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6日20時34分許 3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6日22時13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22時15分許 ①4萬9,988元 ②3萬7,963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26日19時42分許 ②113年6月26日19時45分許 ①9萬9,988元 ②4萬9,98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6月26日19時48分許 4萬9,81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證據名稱 一、人證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楊旻靜警詢之證述(偵1636卷第33至35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嚴紫恬警詢之證述(偵1636卷第37至38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汪國偉警詢之證述(偵1636卷第39至40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陳雅香警詢之證述(偵458卷第21至23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鄭雅文警詢之證述(偵1636卷第43至47頁) 二、書證部分: ㈠證人即告訴人楊旻靜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636卷第59至69、78頁) ⒉告訴人楊旻靜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份(偵1636卷第71至73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偵1636卷第73至75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嚴紫恬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1636卷第79至81、155至156頁) ⒉告訴人嚴紫恬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LINE個人檔案翻拍照片各1份(偵1636卷第83、85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1636卷第84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汪國偉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1636卷第89至91、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汪國偉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份(偵1636卷第93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份(偵1636卷第93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陳雅香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意見陳述書、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58卷第27至43頁) ⒉告訴人陳雅香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1份(偵458卷第25頁) 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份(偵458卷第45頁) ㈤證人即告訴人鄭雅文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636卷第112至125頁) ⒉告訴人鄭雅文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份(偵1636卷第126至130頁) ㈥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458卷第81至82頁) ㈦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9176號起訴書1份(偵458卷第87至88頁) ㈧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458卷第13至19頁) ㈨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5年2月1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50011427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本院卷第47至49頁) ㈩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4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50003863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2份(本院卷第51至56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4日儲字第1150014010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57至73頁) 玉山銀行存匯作業部115年2月25日玉山個(存)字第1150021178號函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1份(本院卷第75至7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2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5224839163567號函及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第89至95頁) 本院調解筆錄 三、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簡式審理之供述(偵458卷第75至79頁,偵1636卷第23至32頁,本院卷第129至135、137至1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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