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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ULDM 2026-06-09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3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宗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
月15日114年度易字第10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宗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宗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032號判
    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於115年4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5
    年5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爰依前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