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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6-04-30 案號:智重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全
被      告  徐  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上列被告因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
    1條固有明文,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
    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
    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係就法院於
    其所受理之數案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因未受裁
    判部分之繫屬尚未消滅,得由聲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
    權為之,此與上訴乃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
    救濟之不服聲明,兩者截然不同,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期間原告亦本於犯罪被害人之地位,
    對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身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案經本院審理後,於
    民國115年3月30日以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李成輝、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另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有關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判決諭知原告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斯時漏未就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有關被告部分同時判決,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
    權予以補判。又上開刑事案件係於110年8月30日繫屬於本院
    ,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
    、27條等規定,並參照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立
    法理由之說明,並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是上開刑事案件既經判決無罪,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關被告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逕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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