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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偽造文書 (少連偵)等(2025-11-11)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1-11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敏



            林詩靜


            林新港


            林麗雯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8546、9063號,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1454、1455、145
6、2755、2756、2757、2758、2759、6042、6043、6044、6045
、少連偵字第4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762號、112年
度偵字第309、2002、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08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B06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B09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B07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
之刑。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十七
萬三千零四元,均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B08、B06、B09(以下如未特別區分,則合稱B08等3人)均可
    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極易遭
    他人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可能供作掩飾、隱匿
    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用,其等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
    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某日起
    ,B09將其申辦之莿桐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帳戶A)、B06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帳戶B)之存摺、印章
    、提款卡、密碼陸續交由B08,再由B08連同其申辦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帳戶C)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張雅雯(原名
    :張惠雯,所涉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嫌部分,由本院
    另行審結)使用,而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而
    張雅雯取得帳戶A、B、C之資料後,先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
    施用詐術,及由張雅雯、B07對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人
    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後(施用之詐術及時間、
    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等情均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
    號1、6所載),再將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致無從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
二、B07可預見張雅雯並非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海公司)、中華職工福委會之員工,亦無管道取得較市價便宜之蘋果廠牌3C產品或各大通路禮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與具直接故意之張雅雯,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張雅雯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識別證1張、編號2至5所示之聲明授權切結書、福委會公告、重要公告及授權切結書各1紙,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後(施用之詐術及時間、匯款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等情均詳如附表二所載),再或由張雅雯提領一空、或由B07提領款項後交付張雅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方面: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張雅雯之警詢筆錄部分,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張雅雯之警詢筆錄,係屬證人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
    被告B07之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511頁),
    復未據檢察官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其他法律規定
    之傳聞法則例外,自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
    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係予
    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
    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
    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進行順暢,此
    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查本判決除上揭
    所述證據外,餘所引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經
    檢察官、被告B08等3人、B07及被告B07之辯護人同意作為證
    據使用(見本院卷二第323頁、卷三第511頁、卷四第149、3
    85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作成及取得之狀況,未見
    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以之作為證據,認屬適當,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
    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
    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B08等3人固坦承有將其等申辦之帳戶A、B、C之存
    摺、提款卡、印章、密碼等資料交付共同被告張雅雯,然矢
    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均辯稱:共同被告
    張雅雯向我們謊稱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投資全聯及申請全聯
    補助,需提供帳戶A、B、C之資料,我們為改善經濟環境,
    始配合提供帳戶A、B、C之資料,我們也是被騙;被告B06另
    辯稱:帳戶B申設完畢當天,我就將相關資料交付給我母親
    即被告B08,我不知道帳戶B資料為什麼會交給共同被告張雅
    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1頁)。經查:
 ⒈被告B09、B06於109年間某日起,陸續將帳戶A、B交由被告B08,再由被告B08連同帳戶C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共同被告張雅雯使用。嗣共同被告張雅雯取得帳戶A、B、C之資料後,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及由共同被告張雅雯、被告B07對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匯款後,再將款項提領一空等情,業經被告B08、B06、B09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核與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6「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之供述證據相符,復有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6「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鴻海公司111年1月19日22日函(見偵8546號卷一第24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1月25日、111年4月20日函暨所附帳戶B(戶名:B06)之開戶資料、開戶畫面、交易明細(見偵1456號卷一第79至87頁、同卷二第197至202頁)、111年1月27日函暨所附帳戶C(戶名:B08)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2755號卷一第41頁至第67頁)、帳戶A(戶名:B09)之顧客基本資料、存款對帳單(見偵2755號卷一第71至77頁)、鴻海公司正式名片、識別證(見偵1452號卷二第89至91頁)、出貨單、商品簽收單(見偵1452號卷二第179至184頁、第197至21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2月11日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張雅雯)、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1452號卷二第229至239頁)、員購價優惠(調查站卷一第135至136頁)、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110年8月30日網路緊急聲明文件、111年3月22日函(見偵9063號卷一第175、293頁)、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三星、OPPO鴻海科技集團獨家代理銷售)、合作文宣、公告、聲明授權切結書、蘋果授權指定陳耀振總經理專屬限量名額各1份(見偵1452號卷一第163至165頁、同卷二第93、95頁、偵2756號卷第89頁、偵9063號卷一第129頁、調查站卷一第64、67、71、73、76頁、第79至80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B08等3人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
 ⑴一般人至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帳戶暨請領存摺、金融卡、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資料等,均針對其個人身分、信用相關之薪
    資轉帳、存提款轉帳、繳費、繳稅、投資理財運用等經濟活
    動,具有強烈個人、專屬性,且任何人、公司行號等均可在
    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辦數個金融帳戶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
    無要求他人提供其所申辦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使用之理,
    且個人向金融機構申辦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均事關個人
    財產權益之保障,具有高度之專屬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
    密具有可信賴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任意流通使用該存
    摺、金融卡、密碼,縱特殊情況而需交付、告知予他人使用
    ,亦應明確知悉索取帳戶資料之對象為何人、何用途等之明
    確性、合法性,且提供者個人本身仍須具有對該帳戶隨時掌
    控、追蹤使用狀況之可控制性,始予提供。且長期以來詐欺
    犯行者,為順利取得詐欺贓款,並避免金錢轉入詐欺者個人
    申辦帳戶而立即遭司法機關查獲,均是利用人頭帳戶匯入詐
    欺款,持人頭金融卡密碼提領、轉帳方式,始得以順利遂行
    詐欺犯行,因此,詐欺集團在使用他人申辦帳戶資料作為詐
    欺犯行之人頭帳戶,為確保順利以該帳戶作為收受、提領、
    轉帳犯罪所得匯入款項之工具,當須為詐欺集團所確認得以
    掌握、控制之帳戶,則詐欺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來源,無
    論係該帳戶所有人知情而同意,或輕率交付(如以金錢誘引
    承租、質押借款、辦理貸款、投資、應徵工作等各種原因而
    交付),致交付金融卡(含密碼)等資料,均定會確認、確
    定提供帳戶之人於作為匯入犯罪所得帳戶之期間,該帳戶確
    實得供詐欺集團成員正常存、提款項或轉帳使用,待被害人
    受騙匯款後,再迅速提領殆盡。倘若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未經
    該他人同意使用之金融卡、密碼等相關之金融帳戶作為匯款
    帳戶,則無從掌控該帳戶所有人會如何處理該帳戶內相關款
    項,難以避免帳戶所有人發現有異辦理掛失、結清帳戶或將
    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甚或報警處理不明匯入之款項,增
    加詐欺犯行失敗及遭查獲之風險,無法順利以之作為收受詐
    欺款項之犯罪工具。是詐欺集團使用人頭帳戶進行詐欺犯行
    ,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
    飾、確保因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
    案件,屢經報章雜誌、新聞媒體及政府宣導再三披露,故避
    免金融機構帳戶為不明人士利用,已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
    之通常認識至明。
 ①被告B08陳稱:「我一開始透過朋友B07認識的,認識兩三年
    了」「我們是在B07家認識的,B07是我的遠房親戚,我記得
    大約是在108年左右」;被告B09係稱:「110年間,我老婆B
    08介紹張雅雯給我認識」「B08跟張雅雯認識一年多而已,
    他們在饒平認識的,親戚聊天認識的」;被告B06則稱:「
    我不認識張雅雯」「我在2年前看過張雅雯,她有來過我家
    」「我父母親跟我說,張雅雯到我家說要改善我家環境,還
    介紹她是鴻海公司福委會的人,還跟我們聊全聯收購案」「
    我是透過B07而認識張雅雯,她有來過我家」「我真的不認
    識張雅雯」「我不清楚我媽媽與張雅雯的關係」「我認識張
    雅雯,是B07先介紹張雅雯認識我父母,之後張雅雯會到我
    家閒聊,我才會認識張雅雯」各等語。
 ②自被告B08等3人結識共同被告張雅雯之過程以觀,被告B08係
    於走訪親戚時偶與共同被告張雅雯結識,並無特殊親誼關係
    ,且就共同被告張雅雯工作內容等均一無所悉;而被告B09
    亦係透過其配偶即被告王淑滿與共同被告張雅雯認識;另被
    告B06或稱不認識共同被告張雅雯,或稱透過被告B07認識共
    同被告張雅雯,是被告B08、B09、B06與共同被告張雅雯間
    ,並無任何信賴基礎存在,且其等交付帳戶A、B、C之資料
    予共同被告張雅雯後未曾聞問,形同喪失對帳戶A、B、C之
    控制權,嗣經共同被告張雅雯及被告B07用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被告B07部分,詳如後述),當屬容認發生而不違背其本
    意,應可認定。
 ⑵被告B08等3人均辯稱係因共同被告張雅雯謊稱申請低收入戶
    補助、投資全聯及申請全聯補助,需提供帳戶A、B、C之資
    料,始配合提供;被告B06另辯稱:帳戶B相關資料於申辦當
    日即交由被告B08保管,不知為何會交付共同被告張雅雯云
    云。惟查:
 ①被告B08陳稱:「我不知道張雅雯為何要用B06的名義開戶,
    但是張雅雯有可能會拿去犯罪,所以我用我女兒B06的名義
    開戶,才不會卡到我們自己」「張雅雯跟我說要借帳戶,所
    以109年間B09自己有去辦莿桐鄉農會帳戶的開戶,開戶完成
    ,B09就把莿桐鄉農會帳戶的存摺跟印章交給張雅雯使用」
    「我出借B06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就是相信張雅雯,我
    不知道她有什麼用途」「張雅雯有跟我說過她在賣蘋果手機
    ,但實際是不是,我不清楚」「當初張雅雯是跟我說跟B09
    說要投資全聯,需要國泰世華銀行的帳戶,所以我才把B06
    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的存摺、印章、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交給張雅雯使用」「B06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我
    帶B06去辦理的,後來就把帳戶給張雅雯」「那時候張雅雯
    說要幫我們去申請補助,所以帶B06去辦理帳戶,然後再把
    帳戶交給張雅雯」「張雅雯沒有說是什麼補助,就只有說補
    助」「張雅雯說要投資全聯」「張雅雯之前LINE暱稱是拉拉
    熊,後來她還沒有被抓的時候,張雅雯有跟我拿手機,然後
    就把對話刪掉了」「張雅雯兩三年前就說要辦補助,但是錢
    都沒有下來,我也沒有向張雅雯拿回東西」「我當時想說張
    雅雯找我們投資全聯,所以把帳戶給她,我的帳戶也有給張
    雅雯。為何B06再辦一個的理由我不知道。我不知道張雅雯
    的用途,張雅雯只有說要我們辦戶頭以辦補助」「我跟我先
    生把帳戶交給張雅雯的時候,裡面就只有開戶的錢」「我女
    兒辦帳戶的時候,張雅雯有帶我們去,但她沒有進去」「因
    為張雅雯跟我說要一起投資全聯,我先將我、我女兒B06及
    我先生B09的郵局存簿給她,後來張雅雯又要幫我先生及女
    兒辦農會及國泰世華的帳戶,全部都交予張雅雯使用,她詳
    細拿去做什麼我們都不知道」「張雅雯是跟我說要一起投資
    全聯及辦紓困,所以我就將我及女兒、老公的存簿給她」「
    張雅雯沒有跟我說明投資全聯之投資方式,也沒有說可以獲
    得何報酬,也沒有跟我說申請何方面的補助」「張雅雯跟我
    說她姑姑張麗善當縣長,可以幫我們申請低收入戶的補助,
    我就相信她,才幫她辦帳戶」「辦理國泰世華的目的是投資
    全聯跟辦補助,補助每個月會有多少錢我也不知道」「辦完
    後交給張雅雯我都沒有過問,也沒有去要資料」「我就是相
    信張雅雯,但我不知道她要幹嘛,她說她姑姑張麗善會幫忙
    我們」「我不知道補助款的錢是多少,也不知道是否有辦理
    成功,我把帳戶交給張雅雯後就沒有再過問了」各等語; 
      
 ②被告B09陳稱:「B06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是我跟我太太B08共同
    使用,但是後來在110年間將B06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存摺
    、印章交給張雅雯使用,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的部分,也有
    交給張雅雯使用」「張雅雯就跟我說要拿去用,我不知道張
    雅雯要幹嘛」「張雅雯要找我們去投資全聯,跟我太太說需
    要帳戶,說全聯要用的,所以B08帶B06去辦帳戶」「這件事
    是我太太B08說的」「我們因為心軟就相信張雅雯,她說要
    幫忙我們辦理補助」「張雅雯有說工作是做蘋果手機的」「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張雅雯有能力跟全聯談合作,B08想要投
    資,想說可以改善家裡生活」「張雅雯LINE暱稱是雯,與張
    雅雯之前的對話因為太多了,所以就刪掉」「我確實有交帳
    戶給張雅雯,是我太太轉告我說要投資全聯」「全聯跟辦理
    補助款的事情,張雅雯有跟我說過,說需要我們的戶頭」「
    辦理補助款的種類,張雅雯沒有跟我說,只跟我說是辦補助
    款跟全聯」「我沒有去追問她後續」各等語;
 ③被告B06陳稱:「我的國泰世華帳戶主要是我父親B09使用,
    存摺、印章也是由我父親保管,我通常都是將現金交給我父
    親,再由我父親將現金存入」「當時我還未成年,所以由我
    父親陪同辦理開戶」「我辦完帳戶後就交給我父親B09處理
    ,後續交給誰使用我不清楚」「張雅雯的LINE暱稱是拉拉熊
    ,我只有加她好友而已,沒有跟她聊天」「加她好友是因為
    她要我們開一家火鍋店,說要給我手機當獎勵,我才加她好
    友」「我不知道我有國泰世華帳戶,也不知道該帳戶是交給
    何人使用」「我們那天去辦理開戶,業務只有幫我開通要存
    錢的,然後就存最低的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後本子就
    不在我這邊了」「我兩年前辦理國泰世華帳戶,應該是23歲
    左右」「我父母帶我去開戶後,我不知道誰把我的本子交給
    張雅雯」「國泰世華帳戶是我父母帶我去國泰世華銀行開戶
    的,當時就單純是要申辦一個新帳戶使用,沒有什麼目的」
    「張雅雯那時候是跟我說要辦低收入戶的證明,還有投資全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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