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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DM 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ULDM 2026-06-10 案號: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609號
原      告  楊少甫
被      告  NGUYE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NGUYEN DUC LONG(中文名:阮德隆)被訴詐欺
    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簡
    式審判筆錄在卷可查。惟原告楊少甫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
    5年5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為
    憑,可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在刑事案件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為之,依前開規定,即非合
    法,應予駁回。
四、本院就本件所為程序性駁回判決,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
    徑主張權利,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一併說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