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M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UL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琬婷
籍設雲林縣○○市鎮○里00鄰○○路00號(雲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
),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琬婷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
85號如附表所示之檔案,並禁止再行轉拷、複製,且就所取得之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高琬婷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
過失傷害案件,請求付與路口監視器影像及行車紀錄器影像
,希望可以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進行調解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
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定
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由本院以115年度交易字第185號案件審理。被告因
前述訴訟上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85
號卷宗內之路口監視器影像,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付如附
表所示之現場監視器畫面之錄影檔案,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
,認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於繳納相關費用後,應
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檔案。又准許轉拷交付如附表
所示之檔案,應限於本案訴訟審理行使防禦權使用,且為免
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爰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將
依法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復依刑事訴訟
法第33條第5項之規定,亦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另聲請人雖聲請付與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然卷內未有行車
紀錄器相關影像檔案或照片截圖,司法警察移送時也載明無
相關行車紀錄器影像(見偵卷第9頁),檢察官亦未於起訴
書中提出行車紀錄器作為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之證據,故
無從付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錄影檔案 1 檔案名稱「監視器」 (置於偵卷內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錄音光碟存放袋光碟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