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M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ULDM
2026-06-09
案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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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5年度執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嘉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嘉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
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
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
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
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
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
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81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
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
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
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
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
屬有據。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不得易
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有各該判
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
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
5年3月20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已
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曾
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確定;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8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
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
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
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2年2月
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分別為
幫助犯竊盜未遂罪、行駛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犯如附表編號
4至8均為施用毒品罪,其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不盡相同
,考量其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
、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犯罪預防等為整體非難評價,暨考量受刑人於前揭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暨受刑人於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
調查表」表示:母親年邁罹癌,胞兄中風,需受刑人照顧,
又受刑人已決心戒毒,請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至8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
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何嘉偉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竊盜未遂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31日 113年7月11日至113年7月15日 113年11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4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4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55號 114年度易字第455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判 決 日 114年7月11日 114年7月11日 114年10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455號 114年度易字第455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確 定 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8月20日 114年11月6日 備 註 ⒈編號1、2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4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887號 ⒈編號3至6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457號 ⒊編號1至6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25日 113年11月21日 113年4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6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判 決 日 114年10月8日 114年10月8日 114年10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 確 定 日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6日 114年11月6日 備 註 ⒈編號3至6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21、7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457號 ⒊編號1至6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5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95號 113年度易字第895號 判 決 日 114年11月13日 114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95號 113年度易字第895號 確 定 日 114年12月17日 114年12月17日 備 註 ⒈編號7、8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9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