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ULDM 過失傷害(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ULDM 2026-06-10 案號: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1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宗晏於民國114年4月13日21時2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雲林縣虎尾鎮
    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與德興路交岔路口時
    ,本應注意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
    ,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乾燥柏油路面、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及此,貿然左轉德興路,適告訴人黃柏霖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重型機車,沿雲林縣虎尾鎮德興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
    駛至上開路口欲左轉德興路時,亦疏未注意左方車應暫停讓
    右方車先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側小腿擦
    挫傷、右側足部擦挫傷、右側膝部挫傷、頭部擦挫傷、背部
    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於本案繫屬本院後,調解成立,告訴人因而具狀撤回對被告
    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
    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羅昀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