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D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ULDM
2026-06-09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032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宗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
月15日114年度易字第10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宗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宗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032號判
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於115年4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5
年5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
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書,爰依前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