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4-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026-04-30
案號:智重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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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全
被 告 徐 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上列被告因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
1條固有明文,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
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
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補充判決或補充裁定,係就法院於
其所受理之數案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因未受裁
判部分之繫屬尚未消滅,得由聲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
權為之,此與上訴乃係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
救濟之不服聲明,兩者截然不同,不容混淆(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前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期間原告亦本於犯罪被害人之地位,
對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身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案經本院審理後,於
民國115年3月30日以111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諭知李成輝、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另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有關李成輝、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判決諭知原告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惟斯時漏未就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有關被告部分同時判決,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依職
權予以補判。又上開刑事案件係於110年8月30日繫屬於本院
,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
、27條等規定,並參照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立
法理由之說明,並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是上開刑事案件既經判決無罪,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
關被告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逕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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