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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偽造文書等(2026-01-30)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5號
112年度訴字第657號
  113年度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雯(原名:張惠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三編號5部分「匯款時間(民
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欄之記載,增
列「110年8月22日20時54分許」、「6萬8,600元」、「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
楚峰)」。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編號5部分「匯
    款時間(民國)」、「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
    欄欄有漏列情形,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由本院
    依職權增列「110年8月22日20時54分許」、「6萬8,6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黃楚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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