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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2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卿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卿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
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1,065元,及其中294
,745元自113年11月29日起,其中116,320元自114年4月7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294,745
元自113年11月30日起,其中116,320元自114年4月30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9期,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
之事件,故原告請求本金411,065元及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9
日止之利息,暨自違約時起計算9期之違約金,均應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3,112元(計算式詳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5,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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