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3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奇霖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51
(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
1,6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1,641元 利息 97,588元 115年1月26日 115年1月28日 (3/365) 13.75% 110.29元 合計 101,7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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