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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6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佳欣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395
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
費1,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8,254元 利息 114,397元 115年1月19日 115年1月21日  (3/365)  15% 141.04元 合計       118,3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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