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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9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佳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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