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09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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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佳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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