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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停止執行(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桃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為原則,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
    時,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
    5年度司執字第405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在案,聲請人已實際遭扣款新臺幣2,000元。因聲請人
    需獨自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單獨承擔家庭生計,生活支出
    吃緊,如持續就聲請人之存款扣押,將嚴重影響聲請人及未
    成年子女之基本生活,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提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
    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由之相關證明(即有回復原狀之聲請,
    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
    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且經本院依職權亦查無本院有受理
    聲請人提起符合上開規定之相關民事事件,足見聲請人本件
    聲請與首揭規定之要件尚有未符,應予駁回。聲請人如對於
    執行方法有意見,應另向司法事務官循聲明異議方式救濟,
    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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