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4-10
案號:桃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簡字第17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被 告 李恩妮即傑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3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
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32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
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28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分別引用民事起訴狀以及本院
民國115年3月12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條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4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5年3月1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認諾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是依上規定,本院
應本於被告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又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
得僅記載主文,為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所明定,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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