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2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3-20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曾懿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762元,及其中新臺幣12,469元自民國
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另其
中新臺幣18,338元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2.2%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48,686元自民國114年8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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