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23)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4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心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
    中市大雅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