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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EV 損害賠償(2026-06-05)

消費/小額 TYEV 2026-06-05 案號:桃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左庭維  

訴訟代理人  右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
    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1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
    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
    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