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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等(2026-04-07)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曾進財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嗣本院職權查
    知該期日被告因另案在監執行,其不到庭非無正當理由,爰
    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7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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