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1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被      告  許冠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54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富邦媒體公司)購買如附表所示產品,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分
    期總額,被告應自如附表所示之分期起訖日起分期繳款,如
    有遲延付款之情事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分期價
    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
    。富邦媒體公司已將如附表所示之價金債權讓與伊,詎被告
    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未依約給付分期價款,分別積欠如附
    表剩餘未繳金額欄所示之價款迄未清償,為此依買賣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
    、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壢小字卷第6至21頁
    ),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
    為真實。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
    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
    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
    9條固有明文,惟本件分期付款商品自113年12月7日起,原
    告遲付之價額均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則原告請求被告支付
    剩餘之全部價金即6萬6545元,及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6萬6545元,及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編號 商品 期付金額 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起訖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Apple蘋果】 iPhone 13 mini 256G 5.4吋 750元 36 2萬7004元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 26 7347元 2 【Apple蘋果】 iPhone 13 Pro  512G 6.1吋超值殼貼組 1245元 36 4萬4848元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 26 1萬2203元 3 【Apple】 iPhone 14 128G 6.1吋 1123元 24 2萬6973元 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4年8月5日止 8 1萬7575元 4 【Apple】A級福利品iPhone 12 Pro Max 128G 6.7吋贈充電組+玻璃貼+保護殼 675元 24 1萬6205元 自113年4月5日起至115年3月5日止 1 1萬5034元 5 【Apple】A級福利品iPhone 12 Pro Max 128G 6.7吋 739元 24 1萬7745元 自113年1月5日起至114年12月5日止 4 1萬4386元        合計 6萬654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