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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1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姍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具狀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嗣本院以114年度促字第12070號對被告核發),並繳納聲請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93,369元,故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500
    元,應補繳1,000元;惟查原告繳納金額為1,50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背面)。是依
    首揭規定,就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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