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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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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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姍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返還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具狀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嗣本院以114年度促字第12070號對被告核發),並繳納聲請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清償債務事件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93,369元,故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之500
元,應補繳1,000元;惟查原告繳納金額為1,50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頁背面)。是依
首揭規定,就原告溢繳裁判費500元部分應予退還,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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