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EV 公示送達(2026-06-03)
其他/待認定
TYEV
2026-06-03
案號:桃司簡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簡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送達代收人 唐曉雯
相 對 人 吳傳福
邱月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傳福、邱月鈴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吳傳福、邱月鈴連帶負擔
。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吳
傳福、邱月鈴,惟相對人2人目前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致無
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相對人吳傳福、邱月鈴目前戶籍所在地均為桃園區戶
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次查,相對人吳傳福於民國105年8月15日入境後迄未
出境,相對人邱月鈴無出境資料,又相對人2人目前均未有
入監資料,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證。堪認相對人2人確係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2人之應
受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91條第3項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智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