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EV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6-04)
其他/待認定
TYEV
2026-06-04
案號:桃司他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司他字第14號
原告即聲請人 AE000-K113073(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AE000-K113073A間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100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2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
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
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
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及其
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再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
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
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
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
,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參照)。
二、查原告與被告即相對人AE000-K113073A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
0,000元及相關利息,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嗣本院114年度桃
簡字第1196號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原告就敗
訴之40萬元提起上訴,後經兩造於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32
號案成立和解,並於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項同意訴訟費用由兩
造各自負擔,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之本息,依首揭說明,第一
審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依法無庸繳納裁
判費,然就原告提起上訴之部分,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繳納上訴費,查原告就第一審敗訴之400,000元提起上訴,
並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而暫免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是本件依法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
確定為8,100元,依兩造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項所示,訴訟費
用各自負擔,即原告於上訴時因暫免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由
原告負擔8,100元。從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8,100元並應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