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EV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TYEV
2026-06-08
案號:桃保險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胡綵麟
被 告 陳冠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87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民國115年4月20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15年5
月11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5月19日下午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1段由北
往南行駛,行經同市區○○路0段0號前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與伊所承保、訴外人洪瑋駿所有、訴外人陳麗玲所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
(下稱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並報廢;系爭車輛之中
古車價為333,870元,業經伊悉數依約賠付並取得保險代位
權,再扣除系爭車輛殘體變得價金35,000元,尚得請求被告
給付298,870元(計算式:333,870元-35,000元)等情,業
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理賠計算書、丙式車體損失保險條款
、約定月折舊條款、行車執照、報廢證明書、殘餘物計算書
、當事人登記聯單、事故現場圖、初判表、113年5月份鑑價
師雜誌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5頁、第50頁至第51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核閱無訛,又
被告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
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
險代位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8,87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27日,見本院卷第35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