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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EV 給付租金等(2026-06-04)

一般民事糾紛 TYEV 2026-06-04 案號:桃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福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鑫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英誠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515,4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67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