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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5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陳采緁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2,653元,及自114
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核屬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故原告請求
102,653元自114年5月1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日止之利
息共4,995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
07,64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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