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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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李侑昣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
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870元,及其中186,799元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核屬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故原告
請求186,799元自114年7月7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7月15日止
之利息共691元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201,56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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