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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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1,520元(計算式:2,020元-500元=1,5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利息 131,646元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27日 (17/365) 10% 613.15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613元 合計(本金+利息) 132,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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