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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劉薰喬(原名:劉僑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薰喬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
18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6,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
,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51,250元 利息 447,245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23日  (6/365)  12.72%  935.17元 合計        452,18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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