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8-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9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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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承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9,50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93,523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
、違約金5,977元=199,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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